moriom 發表於 2024-2-18 13:59:19

协作经济企业的税收问题

协作经济完善了经济参与者的形态,并允许在酒店、交通、食品等各个领域出现以前在传统商业模式中不存在的主角。它还创造了立法者未实现的商业模式和商业结构,因为它们在立法产生时尚不存在。


与所谓数字时代相关的颠覆性技术正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变革:商品、销售、服务和流通等传统概念变得更加灵活和受到质疑;障碍被打破,以前以物理、无所不在的形式发生的关系更加紧密,大大加剧了数据流量并影响了娱乐、文化和商业等多个领域。当然,有必要颁布新的法律并审查立法框架。

这种新情况给立法部门和税务机关带来了一系列税收挑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新技术驱动的商业模式不受现行税法管辖。

尽管这些挑战并非协作经济所独有,但技术的进步和在线平台的出现使得点对点初创公司 (连接买家和卖家的初创公司)的交易量急剧增长,在短时间内创建时间,价值数十亿美元的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运营。

为了使税收制度适应协作经济的新背景,其中最 电话号码列表 著名的例子是 Airbnb 、 Uber 和 TaskRabbit,分别共享住宅物业、私家车和提供各种服务,欧盟在以下范围内创建了一个框架: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在不忽视中立原则的情况下,不仅是为了不干预市场的发展,而且最重要的是,因为数字经济是一个能够产生其他案例、模型和效用的系统。

欧洲的担忧是相关的,因为这些中介公司设法逃避 IRPJ 和 ISS 等传统税收的影响,而负担最终落到了其他参与者身上。这些共享经济的数字巨头通常在其总部所在的国家/地区征收所得税——通常位于税收负担很少的司法管辖区。例如,优步将荷兰和百慕大作为其大部分收入的目的地。Airbnb 已经在美国、中国和爱尔兰拥有实体运营基地。重要的是要记住,这些公司尚未在资产负债表上记录利润,这意味着它们不会发生所得税触发事件。

由于这些企业的本质,避免传统税收的税务规划是可能的:它们的大部分价值集中在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以及未来收益的预期(估值),并且没有实体存在这些公司参与其参与的交易。绝大多数国家的税收制度尚未准备好应对这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可被视为利润并进入税基的汇款被视为使用知识产权的特许权使用费,而不属于征税范围。 。

关于服务税,这些公司坚称自己仅充当提供服务(例如住宿或交通)的人与最终消费者之间的中间人。因此,鉴于他们不从事承受负担的传统活动,因此他们不会受到基础设施服务部门税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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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政府在税收政策上的中心思想是通过向企业所得税低的国家转移利益,避免或减少境外平台侵蚀税基的可能性。

这些业务的一些特殊性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它们在短时间内迅速升值,使一些传统公司的市值远远落后;这些数字玩家产生的收入也达到了天文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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