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F 和联邦法院在环境集体诉讼中的权限 阿尔瓦
环境的司法公共事工 斯帕卡管辖权是集体环境进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作为保护环境诉诸司法的一个要素。 事实上,当我们一般性地谈论诉诸法官和法院作为诉诸司法的一种表达时,我们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想到了受管辖者的利益和需要,而管辖权规则所针对的是这些利益和需要。能力不仅基于司法服务的预期质量或司法管辖权的完美履行,而且还基于与法官接触的难易程度。 在环境问题上,这意味着管辖权规则的定义,允许社会最多元化的群体广泛、安全和轻松地诉诸法官和法院来捍卫环境。这就是为什么有必要在宪法和宪法下立法中区分有关该主题的清晰、准确和客观的规范,特别是在定义中,因为这里更密切关注的是主管法官的定义,特别是,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我们知道,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在1988年宪法(第109条和第110条)中有明确规定,并具体细分了分配给联邦管辖机构的案件,并且受绝对制度管辖,不受制当事人公约。的延期或减损。所有其他案件,宪法未明确归于联邦法官和法院或特别法院机构的,均由州法院负责,州法院行使剩余管辖权。 从环境问题诉诸司法的角度来看,原则上,处理和判断特定案件的管辖权属于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并不重要。目前,联邦和州司法机构分布在全国各地,因此,通常总会有一个联邦机构或州机构易于接近,能够了解和判断特定的环境需求。 事实上,主要问题涉及根据《宪法》界定联邦法院权限的规 WhatsApp 号码 则及其适用,这些规则多年来一直是疑问和辩论的根源。 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我们面临着由宪法规范确立的绝对权限,如果该权限失败,可能会导致不称职的法官在环境集体程序中做出的决策行为无效,但须遵守职权知识任何时间和程度的管辖权,甚至在宣判之后,直到通过撤销行动成为最终判决之后(《刑事诉讼法》第 966 条第二款)。因此需要就该主题建立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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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和客观的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联邦法院的管辖权仅根据联邦公共部提交的集体环境要求来确定。 这种可能性在那些将联邦公共部视为联邦机构的人中引起了巨大争议,因为联邦公共部对这一程序的参与证明足以界定联邦法院的权限(《联邦宪法》第109条第一款),以及相反,强调联邦实木复合地板 作为国家司法职能所必需的独立机构的性质(《联邦宪法》第 127 条,caput),不能被视为联邦的一个机构或其代表出庭(《宪法》第 129 条,第九条),以证明联邦司法机构的管辖权是合理的。 那么,从最后一个意义上来说,强积金提出的环境要求本身并不能决定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否则,这将是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第 109 条的规则对权限的定义,原则上将决定联邦镶木地板成员对公共部机构的代表权 。换句话说,根据这一方向,检察官办公室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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